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代充军刑比流刑重,分附近充军(二千里)、近边充军(二千五百里)、边远充军(三千里)、极边充军(四千里)、烟瘴充军(四千里)五等,合称“五军”。清政府为各府编制了“三流道里表”、“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府罪犯处以流刑或充军刑的相应地点。因清朝已废除了明代军户制,罪犯充军到某地后并不编为军户,也不再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的区别,所以清代充军与流刑的区别,仅在于距离的远近。

3、发遣刑

发遣刑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为清代所独创。乾隆年间的《大清律例》已有一百四十余项罪名处以发遣刑。

4、死刑

清朝根据是否等到秋后处决,将斩、绞死罪又分为“立决”(立即执行,又称决不待时)和“监候”(监禁等候处死)两类,即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四种。

5、附加刑

附加刑有刺字和枷号。刺字,大多适用于发冢、窃盗、逃军、逃流等罪。刺字的部位,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四犯还分别刺右脸颊、左脸颊;刺字的内容为特定的图记或发配地名、发配事由等。枷号,清初主要是作为优待旗人犯罪的替代刑,以代替徒、流、发遣等刑罚。后来不再限于满人,并扩大适用范围于犯奸、赌博、逃军、逃流等罪。

(二)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

清律继承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在巩固皇权和强化统治方面的力度远大于前朝,对危害政权的犯罪,惩罚残酷,株连广。

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

明末清初是中国知识分子思想较为活跃的时期,尤其是经济发达、士大夫比较集中的江南地区。明末以来,怀疑、批判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潮在知识分子中渐渐兴起,加之或明或暗的反清复明思想,令清政府深感不安。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清初统治者一方面尊崇孔孟之道,提倡程朱理学,以八股取士对士大夫进行拉拢、限制,并且通过编修《四库全书》来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收缴、焚毁各类反清或视为“异端悖逆”书籍,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3、满汉异法,维护旗人特权

《大清律例》是清朝刑事基本法,实行满汉异法原则。满人触犯律例时,依律处罚,但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4、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

明中叶以后,虽然农耕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手工业、商业已有很大发展。清朝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出发,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规律,仍然因循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一切有碍本务的经济活动进行压制,甚至以刑罚手段打击。

四、清朝民事法律制度

清朝的民事制度基本因循明朝旧制,某些领域随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又有丰富和发展,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身份制度的变化

1、贱民地位的改善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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