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法律制度

清朝法律制度

(1644年—1840年)

重点、难点:

一、立法指导思想;

二、法律形式的特点;

三、刑事法制的特点;

四、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一、清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满族从一个比较落后的弱小民族发展壮大,并取代明朝统治幅员广阔之地,很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满族善于学习、吸收比自己更为先进的制度及文化。从努尔哈赤、皇太极、多尔衮至顺治、康熙、雍正、乾隆为代表的满清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清占北京仅一个月,顺天巡抚柳寅东启言摄政王建议“宜速定律令,颁示中外”。其后,上言修律者不绝于书。摄政王多尔衮谕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绎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确立了“详绎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顺治三年(1646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2、崇儒术,重礼教

清朝统治是以异族身份入主中原,民族矛盾异常尖锐,为维持其统治,满清统治者需要寻求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①满族统治者宣称明王朝是亡于贼寇,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②清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以此赢得士人们的心。顺治即位之初,即令孔子六十五代孙袭衍圣公,继续沿用五经博士等官制;顺治二年又把国子监孔子神位改为“大成至圣文宣先师孔子”。康熙皇帝推崇程朱理学,奉理学儒术为“正学”。康、雍正乾三朝皇帝钦定、“御纂”有关《诗》、《书》、《礼》、《易》、《春秋》等方面的著作有几十部之多,力图以儒家“天命”、忠君思想统一中原地主阶级的意识。

3、维护旗人特权

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旗人主要是满族人,也包括满族化了的八旗蒙古和汉军,在旗的人不编入地方户籍。八旗是清初国家主要军事力量,清政府非常注意以法律手段保护旗人的利益,从而保持其统治者的自身实力。虽然大清律例有“今隶军籍之人与民无异,有犯亦一体同科”的规定,但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乃至司法审判方面仍享有许多特权。

首先,法律对旗地旗产有特别保护。康熙、乾隆时定例,禁止汉人典买旗地、旗产。乾隆时期还曾多次由官府出资,强行赎回旗人已卖与汉人的土地。其次,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不仅如此,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

(二)主要立法

1、律

清律的制定和发展大体有四个阶段,包括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刑部现行则例》、雍正三年《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

2、会典

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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