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3)关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传承及传承人的研究

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其精粹是与该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联结在一起的。对项目传承人的保护也应该是保护工作的重点。

徐辉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保护机制探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传承人的保护,而保护的前提是对传承人进行有效的认定。为了确保传承人认定的全面和公正,应当将现行的申报制改为普查制。对传承人的保护包括对其本人的保护,还包括对传承机制的保护,应当综合采用公法和私法的保护方法。19

刘锡诚《传承与传承人论》,传承大致有四种方式:群体传承、家庭(或家族)传承、社会传承、神授传承。传承人主要现身于口头文学、表演艺术、手工技艺、民间知识等领域。对杰出传承人的调查和认定,传承人的权益和管理,是21世纪初正在进行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2.2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研究

随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关于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研究比较多,但关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方面研究文章较少。

刘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认为,我国目前有《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民族民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法》都在拟议之中。因此,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还不完善。同时我们在做好立法的同时,还要加强执法的力度。20白晋湘《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建立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职能机构和分级保护体系;构建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制保护机制;充分利用博物馆的文化传承功能,提高馆藏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水平等保护措施。并提出“目前,对于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有专门性的法规条例,只有部分条文散见于各级体育法规中”。另外,也提出重点加强对传统体育文化中人的保护与关注等措施。21倪依克,胡小明《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方针原则,结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身的特点,在发展中体现原真性、生态性和多样性。”同时在传承方面提出“特别是要把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纳入教育体制,通过家庭、社会与学校等多种教育机制,把丰富而独特的民族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的、系统的、科学的传播,从而提高我们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22朱立东,何乃柱《甘肃藏区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当议》认为:传统上甘肃藏区传统体育文化主要通过政府主办的民族体育赛事、群众自办的民间传统体育活动、融汇于节日庆典或依托于宗教祭祀仪式等4种模式进行传承保护,当前还有一种新兴的保护模式,就是由学者牵头或倡导、政府支持、企业赞助、群众参与的保护方式。复活对藏族传统体育的记忆,促进当地藏人参与式的发展以及走产业化和市场化道路是藏区传统体育文化得以有效传承的出路。23王海鸥,崔丽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分析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但是,在现代社会它的时空限制、自娱自乐性、浓重的艺术韵味、神灵在娱乐中的到场等特点都不同程度地遭到瓦解,因此,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依据《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所提出的方针原则,结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身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娄章胜,袁校卫,陈薇《社会学视角下的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保护》认为,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有效保护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参与、政府的支持、保护机构的积极引导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保护却存在着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政府职能失调、保护机构作用不突出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是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专业的保护队伍和保护机构以及健全法律法规等具体措施。刘刚《对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目前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有些项目已经面临失传或消亡,亟待保护。当前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应提高认识,加强立法,调查梳理,将民族传统体育引入学校教育,促进经济与保护工作的“良性循环”。

王龙飞,虞重干《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少林功夫的保护》分析认为,保护少林功夫,借鉴韩国和日本的做法,通过法律规定对精通少林功夫的僧人进行保护,对其进行资金补助及授予名誉。贾鹏飞,许若群《中华传统武术保护的法律思考》研究认为,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太极拳、少林功夫、武当武术等名列其中。至此,对太极拳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行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是,从立法角度看,目前对武术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乃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国显然缺乏有效的专门的支撑供给体系。牛爱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对“传统武术传承人”保护问题的探讨》认为“日本和韩国对传承人的保护工作可以给我们以下启迪:第一,制定法律,把保护传承人上升为国家意志;第二,制定完备的操作程序,使法律能够较完善地得以落实;第三,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专业人才公平、公正、公开地对传承人进行认定;第四,尊重传承人的权利,明确传承人的义务;第五,介入传承人的培养过程,优中择优。”提出“保护传承人是保护传统武术的重要方法和手段,目前可以通过资助传承团体、传承个人,以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授予其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保护与扶持。”24牛爱军,虞定海《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的传统武术保护问题》认为传统武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正有越来越多的传统武术项目进入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其中暴露出传承人有争议、申报内容不严谨、评价机构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保护工作要注意以人为本、活态传承,要注意保护传统武术生存的文化土壤,在保护工作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等。25牛爱军,虞定海《对传统武术保护问题的探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传统武术为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历史机遇,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传统武术的类别归属不清、申报内容不严谨、传承人有争议、评价机构不够健全等,这些都会影响到保护和传承工作。建议将名录中的“杂技与竞技”类改为“杂技与民族传统体育”类,严格申报内容和传承人评选,体育部门也应积极介入到保护工作中。同时认为,如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动态保护,关键在于传承。传承人是保护的重点,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传承制度是保护的关键,要注意原汁原味地保护传统武术的技术理论体系,对濒危项目实行优先保护。26牛爱军,虞定海《传统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认为越来越多的传统武术项目正进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配合即将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需要从现代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传统武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传统武术的物质载体、演练形式、相关的仪式、礼仪、口头传说等;其保护的主体是不确定性和无主体,较为复杂,运用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地理标志等各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27

范昫《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秧歌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研究》提出“加强我国秧歌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开展秧歌文化保护工作,既要努力推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早日出台,也要通过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来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经验创造条件。在《文物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规中也涉及到了一些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很不健全,特别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保护法规急需完善。目前国家正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但国家制定的保护法只是一个总的原则,是宏观的指导性纲领。我们还需要根据秧歌文化现状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针对性更强的地方性条例,并相应制定保护秧歌活动的具体方案。”28谢克林《从花鼓灯的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体系构建》提出借鉴国外经验文化保护立法先行要尽快建立法律保护方式。2003年蚌埠市积极探索,蚌埠市人大制定了花鼓灯保护规定,对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这样的法规层次不高其约束力和实施范围不能覆盖花鼓灯流行区域。因此要求国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颁布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代替行政法规,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严肃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传承、管理、投入、保护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破坏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行为做出强制规范,实施全国一体化的管理,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久之计。在国家没有出台法律之前,省一级人大应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启动和推进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9马法超,于善旭《体育专有技术及其法律保护》分析了“体育专有技术”的涵义、法律性质和特点,认为体育专有技术是种无形的财产权,也是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先进性和智慧性、秘密性、保密性、无期限性、地域性、实用性和非专利性等特点。同时对体育专有技术的客体做了详细研究,指出了现行法律对体育专有技术的保护依据,最后提出完善现有立法、完善针对内部人员侵害体育专有技术的法律保护、制定专有技术方面的专门法规和提高私力救济的意识与能力等加强体育专有技术法律保护的对策与建议。30张厚福《体育法理》中第二十章专门谈到传统民族体育项目与知识产权关系,认为:传统民族体育项目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组成部分,我国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的客体大体可分为三大类:(1)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体育项目;(2)民间体育项目;(3)少数民族体育项目;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知识产权的主体:(1)公民;(2)组织;(3)民族;(4)地方政府;(5)国家;加强对优秀传统民族体育项目的保护,既要列入著作权法、专利法、还要制定专项法律,尤其要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落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的研究和具体管理措施,并且要加大执法力度。31董小龙,郭春玲《体育法学》第九章中谈到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中体育知识产权涵盖了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范畴,“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途径有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32

2.3研究综述小结

2.3.1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研究评述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虽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发展,但对它的重视和保护程度尚不及物质文化遗产,未被纳入国家法律的保护范围。近年来,随着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开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知识产权组织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制度,我国学者主要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特征、价值、功能、保护现状、保护原则和措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等多个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领域所涉及的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保护原则“分级保护”,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措施,其法律保护涉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

从研究方法来看,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实证进行研究,结合知识产权法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关键问题是在立法上应该如何把知识产权和行政保护相结合,这也是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难以出台主要原因。

2.3.2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评述

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与传承,同样也受到党和政府重视。同时也受到我国学者与有关专家的关注。从目前研究内容来看,大多数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背景下进行,不仅涉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立法和执法等相关问题,而且涉及到建立保护机构、分级保护、保护传承人、构建法制保护机制及利用博物馆传承或纳入教育体制等多渠道传承相关行政保护问题。从研究方法来看,主要以少林功夫等传统武术项目为实证进行分析。

目前研究存在问题:第一,现有论文涉及法律保护研究的只是局部和肤浅的研究,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系统地、整体地和深层次地研究不足。第二,对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研究,多是从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宏观方面进行研究,而从实证和个案方面入手进行保护研究较少,同时对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研究几乎是空白。第三,从法律保护措施来看,多数涉及的以行政为主的公法保护,而涉及民事的私法保护研究也是个别,且比较宽泛。

3研究对象与方法3.1研究对象

以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为研究对象,以西北地区的陕北秧歌、新疆达瓦孜、陕西红拳为实证,进行个案分析研究。

3.2研究方法3.2.1文献资料法

利用文献资料法查阅了我国及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各种法规制度,利用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查阅了中文期刊数据库、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截止2009年8月共查阅相关论文485篇,相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著23部,并对这些论文、专著仔细阅读、分析,以了解我国目前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研究现状。

3.2.2访问调查法

通过对陕西省文化厅、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陕西红拳研究会、绥德县文体局、甘肃省文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厅等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同时对陕北秧歌、陕西红拳、新疆“达瓦孜”等项目传承人及研究专家进行面对面访谈或电话访谈,以了解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法规执行与司法救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传承人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访谈。

3.2.3实证研究法

以西北地区特有的陕北秧歌、新疆达瓦孜、陕西红拳为个案进行研究。分析这些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及法律纠纷与司法救济及其他等方面现状及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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