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宗教历史及现状

3.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依法管理社会事务,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职能和权力。宗教事务属于一种社会公共事务,理所当然地要纳入国家依法管理的范围。我国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按照政教分离的原则,国家不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宗教也不能干预国家职能的实施。我们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涉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分清宗教事务与宗教内部事务。所谓宗教事务,就是指宗教作为社会实体而产生的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关系、行为或活动。它与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二者都与宗教相关连,区别在于宗教事务具有社会公共性质,更大程度地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凡是宗教方面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和活动,都应当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依法纠正违背宗教政策的现象,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党的宗教政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是通过这种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防止宗教活动出现无序状态,防范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任何宗教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首先必须加强有关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我国有关宗教方面的法治建设,总体来说相对滞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不仅没有调节宗教与社会关系的宗教法,就是有关宗教方面的专门的法规也没有。我国宪法、民法、刑法、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宗教政策中涉及宗教方面的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在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实践中,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切认识到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国家和其他省、市、自治区尚未制定宗教法规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就于19885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开了地方制定宗教法规的先河。当时,新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出现了狂热和无序状态,不顾信教群众经济负担能力和宗教活动实际的需要大肆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大搞豪华装修的现象遍及全疆尤其是南疆各地。在短短几年里,新疆清真寺的数量几乎翻了10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基本上遏制了滥建宗教活动场所的现象,显示了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此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又于19908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947月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是全国制定宗教法规最早、最多的省()。这些法规的颁布,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使自治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从此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阶段。

近几年来,自治区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首先,依法保护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在非法宗教活动比较严重的时期,强迫他人信教的现象时有发生,人们信教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也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当地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对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他人信教或不信教、参加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在依法制止的同时,对侵犯他人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者还要进行法制教育,问题严重的则依法处置,从而保障了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法规规定,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但宗教团体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实行自治、自传、自养,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在加强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要求他们遵纪守法的同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支持他们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办好宗教院校和培养年轻一代爱国宗教职业人员,开展同国外宗教组织的友好交往和交流。对此,各宗教团体、爱国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是满意的。

其次,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管理。法规规定:一切宗教活动场所都必须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登记,经批准、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宗教活动场所要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其内部管理由爱国宗教组织负责,并建立由信教群众代表和宗教职业人员参加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宗教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和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经文学校或经文班。宗教活动场所的一切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此外,自治区还采取三管一负责少数民族领导干部联系清真寺制度,等一此行政措施,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实践证明,这些措施和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行之有效的。对宗教活动场所的依法管理,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遏制了违法滥建宗教活动场所、大搞豪华装修的势头,减轻了信教群众的经济负担。

礼拜、祈祷、诵经、封斋、朝觐、过宗教节日等等宗教活动,是信教群众表达其宗教信仰和宗教感情的形式,也是他们宗教生活的主要内容。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也就必然包含着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所以,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我们历来重视宗教活动在信教群众宗教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关于宗教活动管理的法规,在强调依法保护的同时,也要求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活动。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也十分重视利用宗教活动的形式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以致非法宗教活动一度泛滥,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了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也破坏了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生活,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宗教活动管理的法规颁布实施后,各地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有力地遏制了非法宗教活动,切实保障了信教群众参加正常宗教活动的自由和权利。目前,新疆非法宗教活动已基本得到制止,宗教活动基本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依法加强对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宗教职业人员同信教群众在精神上有密切的联系,对群众的精神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党和政府与信教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制定了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首先是宗教职业人员的政策。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门颁布实施了宗教职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依法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他们的任职条件、职责和必须遵守的规则以及奖惩办法等。法规要求他们首先必须在政治上合格。政治合格就是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服从人民政府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祖国统一和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和计划生育;不得强迫不信教的公民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不得进行危害信教群众身体健康,妨碍社会秩序的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宣传圣战史,煽动民族仇视;不得擅自开办经文学校、带培宗教学徒和向1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灌输宗教思想;不得恢复已被废除的一切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法规规定,对表现好的宗教职业人员,由爱国宗教组织或县以上宗教事务部门通报表扬或颁发奖状和一定的物质奖励。违犯宗教职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分别给予劝告、警告、留用察看、取消宗教职业人员资格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由于法规的规定具体明确,便于宗教职业人员掌握和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加之对他们持之以恒的法制教育,近年来新疆宗教职业人员的政治觉悟、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总体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发展的正确方向。1990年,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2年,中央关于《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指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综观我国和世界宗教的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反之就会衰落甚至消亡。祆教、摩尼教等古代世界性宗教现在已基本消亡,其原因就是不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基本上都产生于奴隶社会,它们所以能历经几种社会形态仍得以存在和延续下来,并发展成为当代世界三大宗教,都是通过不断自我调整,努力与所处的社会和时代相适应的结果。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奠定了基础。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我国各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两个基础。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和发展中国,这是全国人民的共识。广大宗教信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这是宗教能够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政治基础。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各宗教都进行了宗教制度的改革,基督教、天主教革掉了帝国主义的操纵和控制,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佛教和伊斯兰教革掉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从而迈出了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一步。此后,各宗教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不断努力探索和实践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式、途径,不断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宗教自身的改革和进步,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又一个重要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时期,宗教将长期存在,并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宗教是由宗教信徒构成的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我国宗教信徒的相对数量虽然不是很大,但绝对数量并不少,特别是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几乎是群众性信仰某一种宗教,宗教的民族性和群众性特点十分突出。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就会发生冲突,不仅影响到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发展,也会损害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不相适应,必然影响到宗教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宗教自身利益也要求宗教自觉地和主动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一些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心存疑虑,认为这样做是不是要消灭宗教。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目的不是要消灭宗教,更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所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要求他们努力掌握和发扬宗教中的积极因素,对宗教教义做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这是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要求。

新疆宗教多、信仰宗教的民族多、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多、宗教活动场所多,宗教的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的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对社会的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因此,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新疆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引导工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首先,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政策不落实,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进行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就会有意见,就会怀疑党的宗教政策,甚至产生不满或抵触情绪,引导工作就会失去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支持,困难重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牢牢把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狠抓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落实,切实保护了人们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动的权利,保障了宗教团体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广大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对此是满意的。

其次,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事务首先必须纳入政府的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在一个没有法制的地方,就不会有正常的社会秩序,任何工作都难以进行。宗教方面也是如此。在非法宗教活动大量存在的地方,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破坏,信教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就难以开展,甚至根本无法进行。要做好引导工作,就必须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把宗教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为了保证引导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在狠抓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强执法的力度,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狠狠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保障了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通过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自治区各地宗教活动已基本实现了法制化、规范化,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提供了基础和条件。

第三,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这是做好宗教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根本保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求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统战部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的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宗教工作。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强,新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四,充分发挥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党和政府的积极引导,一是宗教在这种引导下积极主动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者缺一不可。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过程中,党和政府是引导的主体,起着主导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宗教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界就必须对宗教的教义做出积极的解释。因此,宗教界的积极响应和配合是不可缺少和十分重要的。自治区各级党委和政府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做了大量工作,宗教界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和配合。新疆各级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人士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向信教群众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对宗教教义做出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解释,同时依据宗教的经典驳斥宗教极端主义对宗教的歪曲和极端化的解释,向信教群众传播正确的宗教知识,揭露三股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的阴谋;他们积极向群众进行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他们积极响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科教兴国科教兴新的号召,带头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在科学种田、勤劳致富等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有的爱国宗教人士还倡导成立了科技服务协会,无偿为群众提供科技咨询服务。

由于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努力工作,以及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众的积极主动的支持与配合,新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在短期内一蹴而就。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只要我们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按照宗教自身规律积极加以引导,就能够促使宗教更快更好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的积极作用就能得到充分发挥,为新疆社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新疆和维护祖国统一,做出应有的贡献。

党的宗教政策的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以及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积极引导,目前新疆各个宗教已.走上正常发展的道路。

以上就是新疆宗教历史和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