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2.该整理僧伽委员会原计划书内应规定僧众职业,使僧人于修持之外,从事工作,衣食有所自给。盖僧众不能不有衣食住行,斯不能不有正当职业,彼回耶教民各有职业,固丝毫无妨于信仰也;

3.各地方慈善或教育事业之财产综合利用,组织该项事业财产委员会妥为保管外,并应受该地方政府及教育并公益行政机关之监督与保护,此项规定在各整理僧伽委员会、各寺庙所办之慈善教育事业当然适用之;

4.办理工厂学校及其它社会教育等事业,应参照大学院民众教育方针办理,并受该地有关系之行政机关之严格指导;

5.大学院或内政部所颁关于公益及教育之各项法令,各僧伽委员会各寺庙办理该事业时应遵守之;

6.各僧伽委员会各寺庙不得提倡迷信及反革命思想;

7.原计划书内整理方针应改为整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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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的考虑与准备,中国佛教会于1934年2月拟定了《整理僧伽制度暂行规程》、《佛教剃度暨传戒规程》、《佛教教育组织规程》,对僧伽制度的整理提出了较为系统的方案和设想。
佛教戒律与宗教制度的改革整合为一体,进入了佛教改革的过程之中。

具体而言,住持制度的改革,即已涉及了寺庙住持的确定、寺庙住持是否持守清规、以及寺庙住持的传承或选任等问题。
更加重要的是,这些制度改革与整顿的措施之中,同时也包括了剃度传戒制度的整理与改革。比如,其中就有“幼年剃度的查禁”与“传戒制度的整理”等内容。

于是,1934年2月,中国佛教会拟定了《佛教剃度暨传戒规程》20条,明显采纳了当时国民政府教育部的意见。其中的第二条规定,“寺院举行剃度时,须由该剃度师先期呈报当地佛教会核准后,方得举行,并呈报当地行政官署备案。”体现了教育部所列原则第二条的精神。

另外,其中的第五条规定,“各丛林须具备下列各项资格,经中国佛教会呈请内政部认可后,方得传戒。(1)十方选贤及传法丛林;(2)备具全藏经典;(3)研究专宗教义及有传戒之设备者;(4)严持戒律道风卓着者”。采纳了教育部所列原则第五条的内容,并有所扩展。第十条规定,凡比丘比丘尼发大乘菩萨心欲求受菩萨戒者,须具备下列两项资格之一:(1)曾在大学毕业或具备相当程度;(2)有合乎资格的传戒师二人联名保证,其保证之要点应备者如下:应尽忠于国家社会之一切公益慈善事业;诚心服从三民主义无反动宣传之行为;终身不违犯国家法律;修持梵行精进不退。与教育部所列原则第八条的内容基本相似。1从此,佛教戒律及其制度与当时国民政府教育部所提出的基本原则整合为一体了。

虽然其中的传戒仪式及起讫日期,纯属佛教界内部教务,应依佛教教规及习惯办理,当时的国民政府不存过多干预,但当时的国民政府内政部并没有放弃对传戒问题的管理。所以,1935年5月内政部特制佛道教徒受度报告表,规定凡佛道教徒受度时,应由度师将受度者的履历、受度类别、地点、时间等分别填写,呈送当地主管官署并转呈内政部备案。2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当时的南京国民政府和佛教界都意识到僧伽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整理僧伽制度的必要,对僧伽制度的整理形成了某些共识,为后来僧伽制度的整理提供了有利条件,然而,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这些问题有:

1.中国佛教会未能制定统一的教规和切实的整顿办法,使各地无所适从。教规的制定,属于佛教内部事务,应由中国佛教会颁布,尽管中国佛教会制订了《整理僧伽制度暂行规程》、《佛教剃度暨传戒规程》、《佛教教育组织规程》,但未能有效地实行,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南京国民政府推进僧伽制度整理的措施不力。国民政府对于僧伽制度的整理,有过一些设想,也进行了一定的行政干预。1933年前,国民政府基本上采取了冷眼旁观的态度,1933年后也未能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督促佛教界推进僧伽制度的整理。大醒曾经感叹:“自国民政府建都南京以来,我们差不多岁岁年年在盼望中央对于佛教施以整理的方针,后来盼望了几年,深觉得政府对于佛教徒是任其自生自灭的。”

3.在整理僧伽制度过程中,地方佛教会和地方政府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为整理僧伽制度,部分省市成立了专门的组织,如浙江省设立了“整理佛教教规委员会”,制定了《浙江省整理佛教教规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浙江省整理佛教教规办法》。类似浙江省的毕竟是少数,大多数省市尚未设立专门的组织和机构。事实上,僧伽制度的整理,需要充分发挥各地佛教会的作用,没有地方佛教会和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持,要切实整理僧伽制度,诚非易事。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和中国佛教会未能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和地方佛教会来推进僧伽制度的整理,其效果也就难尽人意。3

近代佛教的改革及其成败得失,已有许多相关的研究论着。就佛教戒律及其制度的关系而言,戒律的持守与正常的运作,无不需要佛教制度的支持,而佛教的制度支持如果无法自主自立的话,佛教戒律的持守就会转变成为纯属个人的修行习惯,而非佛教制度的基础与灵魂了。

  当下,中国佛教在面临日益世俗化的社会及其发展,如何建构佛教信仰的神圣性,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佛教界一再提倡、强调“以戒为师”,力图解决佛教与现实社会之关系。此乃建构与维系佛教信仰神圣性与超越性的基本方法与根本路径。无论当代佛教的发展走向,是“多元化”还是“人间化”,其中所包含的神圣与世俗、传统与现代、保守与自由等张力,大都影响了社会现实与佛教信仰的不同张力。它们对于佛教信仰传统的改革、重建与再诠释,都会成为中国人间佛教发展的重要问题。然而,以戒为师,神圣超越,乃基本之基本。

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  李向平

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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