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四.佛教戒律对佛教组织的维系功能

佛教戒律实质上是以内部立法的方式,要求信徒必须自觉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以此表达对佛教的虔诚信仰以及用来标志信徒自身的德行。因此,遵守戒律对佛教徒来说不仅具有一种神圣的义务感,而且还具有一种神圣的权利感和神圣的欣慰感,所以能以一定的自觉程度来遵守戒律,对于虔诚的信徒尤其如此。

基于佛教戒律的规范与要求,每一位佛教信仰者都必须遵守戒律,“一切众生,初入三宝海,以信仰为本;住在佛家,以戒为本”。只有在持戒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得定生慧。正如周叔迦在《戒律的意义》一文中道:“没有严肃的戒律生活,也就得不到真实禅定,因而也更得不到真实的智慧。所以,戒律,是求解脱者所必然要践行的。”

而对于持戒者,佛教经论中也列举了许多利益。如《大智度论》将持戒分为下、中、上三等,上等戒又分三级,兹录如下:下持戒生人中;中持戒生六欲天中;上持戒又行四禅、四空定,生色、无色界清净天中。上持戒有三种:下清净持戒得阿罗汉,中清净持戒得辟支佛,上清净持戒得佛道。经论中类似这样的许多许诺引导佛教徒严守戒律,刻苦修行。这说明,佛教戒律作为信仰实践之基础,乃以佛教仪式为载体,使持戒修行成为了佛教信仰实践与表达的基本方法。

由于有戒律规范僧团,而且戒律覆盖面广,面面俱到,几乎包含了僧人教团的所有的日常生活与信仰实践,所以,佛教戒律能够成为僧人教团中实施内部管理的行动准绳,成为佛教之作为制度化宗教的基本特征。在僧团管理中,礼仪是最重要的方面,所有的礼节都与戒律挂钩。戒律规范着僧团管理的主要方面:一是仪规;二是丛林规制;三是佛门戒法;四是佛教用品;五是佛事法会等等。

正是戒律中各类戒律及其礼仪,分工明确、各执其事,按部就班,才能保证了僧人关系的维系和佛教发展的宗教秩序。唐代的道宣律师曾生动地描绘了戒律对僧团的协调组织作用:“十诵中,时僧坊中无人知时限,唱时至及打犍稚,又无人洒扫涂治讲堂食处,无人相续铺床及教人净果菜食中虫,饮食时无人行水,众乱语时无人弹指等,佛令立维那。声论翻为次第也,谓知事之次第,相传云悦众也。”1

再如佛教的羯磨僧团中的议事规则,如布萨僧团每隔半月集会说戒,提醒僧众忆念诵持戒律,并要求犯戒者趁此机会发露忏悔。另外,僧团还有自恣僧团内部一年一度的检讨反省大会。在此集会中,鼓励僧众检举他人的过失,策进每个人的反省忏悔。类似批评与自我批评,其目的是在造成僧团的“六和敬”,建构了佛教制度化的信仰行为和佛教僧团作为一个信仰共同体的基本社会学特征,这就是“见和同解、戒和同修、利和同均、意和同悦、身和同住、口和无诤”,客观上起到了维系僧团、佛教作为制度宗教的运作过程。而佛教信仰的神圣性,也正是通过这些佛教戒律对信仰者行为举止的仪式性规范来予以实现的。

正是因为佛教戒律的约束功能,使佛教信仰者,无论是僧人教团,还是在家学佛者,均能从其修持中构成了佛教信仰者的行动准则与交往规范,使佛教信仰建构为一种制度性的信仰实践方式。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佛教戒律与因果轮回的信仰紧密联系,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欲知后世果,今生作者是”,因此而能使无数信仰者构成对因果信仰的敬畏心理,视持戒为信仰之神圣。而佛教戒律这种建立在因果报应论信仰基础上的神圣性,能够每一个信仰者解脱生死还是继续沉沦于六道轮回提供基本的诠释方法,同时也都视佛教徒是否持戒而定。正如佛陀所说,“若人能持净戒,是则能有善法;若无净戒,诸善功德皆不得生,是以当知戒为第一安稳功德之所住处”。在佛教戒律及其礼仪实践的基础上,佛教信仰共同体才得以作为一种宗教组织,才能在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面建构了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所以,“依佛典记载,佛教早期僧团的成员,来自当时印度社会的不同背景,沙门思潮中的六师外道,四大种姓的不同阶层,不同职业,以至不同民族等等。由于僧团的异文化背景,遂造成了佛陀为统一价值观而制定了较详尽的戒律条文。并且随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成员而有所增补。佛陀制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在僧团这一异质文化混淆的地方统一弟子们的价值观和裁判由此引起的价值争端。”1
基于这种统一的价值观及其实践方式,佛教信仰即能使社会不同阶层、社会群体在接受和选择佛教信仰的同时,同时也认同了基于佛教信仰而能够实现的交往规范,从而能够建构一个具有信仰共同体意识的佛教信仰组织,并进而在此共同体内部唤起一种强烈的认同意识,从而使佛教信仰体系化,佛教信仰的实践方式组织化。

五、近代僧制改革对佛教戒律的影响

大乘以“心”为戒体的戒条及其仪式,本意在于对信仰者个人的欲望的制约,它强调的是,只要能在信仰者的心头下功夫,即可解决情感欲望问题,最后达到无念无相的境地。与此相应,信仰者的外在行为,却是要遵守现实佛教制度的管理与引导,这就是构成了戒律与僧制的互动关系。

一般而言,“僧制”是在行政权力的参与下由佛寺僧界制订、并由僧人自我管理僧众的制度。从其宗教社会学的意义来说,这也是中国佛教承受中国社会各种因素制约后所产生的僧团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具有宗教约束与世俗规范交叉的双重性质。因此,僧制与戒律的关系,虽同时作为对佛教僧团与信仰者的约束,但戒律的持守实际上是象征着超越世界,个体精神的出世与觉悟,而僧制则偏重于佛教面向社会、进入社会时所必须遵守的行动规范。

时至近代之后,佛教戒律的主体经受了改革的压力与相应的变迁。无论是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还是正在改革中的中国佛教组织,双方都有整理僧伽制度的愿望。这就使佛教戒律作为佛教制度的基本内容,进入了一个契理契机的改革时代。

比如,1927年4月,谛闲、圆瑛等发起组织“浙江宁属七邑佛化同志会”,以“联合僧众解除一切压迫,逐渐改良腐败习惯,整理僧伽制度,努力革命工作,阐扬大教”为宗旨。2

南京国民政府也有整顿佛教的考虑。1928年4月18日,内政部部长薛笃弼致函佛教会,提出了整顿佛教、改良佛教的希望。他说:信仰佛教者“应负有整顿佛教、改良佛教之责,本旧有佛学之精神,察世界进化之潮流,努力改善,发扬光大,以拯救中国民族、挽回中国国权、免除远东战祸、促进世界和平为己任”。1就此而言,已经说明当时的国民政府整顿佛教的一些考虑。佛教之戒律及其相关制度,实际上就等同于进入了急需变迁与改革的时代。

1.整理僧伽委员会应为地方性的民众团体,委员中应有所在地党部政府及教育行政机关之代表加入,并应将组织情形呈请所在党部审核备案转交同地方行政机关立案;

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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