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

宗族经济。张研的专著《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上篇论述了清代族田的历史渊源、发展概况、管理与经营、土地增殖与租入分配,下篇就族田与社会结构、清朝对宗族、族田的态度及做法进行了探讨,论文方面,曹凤祥《论明代族田》(《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论述了族田的兴起与发展类型、管理与经营、特点、作用以及朝廷对族田的态度。王日根《论清代义田的发展与成熟》(《清史研究》1992年第2期)概述了清代义田。

宗族法。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系统分析了清代宗族法的内容。制定与执行、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从法律角度揭示了国家与宗族的关系。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论述了家法族规的演变、制订、范围、奖惩特性、历史作用和研究意义。本书附录55种家法族规,提供了原始资料。刘子安《论明清的家法族则》(《中国法学》1980年第1期)探讨了明清家法族则的性质、内容和作用。许水涛《清代族规家训的社会功能》(《清史研究集》第八辑,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探讨了清代族规的历史作用。冯尔康《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清王朝的建立、阶层及其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论述了宗约确定祠堂组织法、祭祀及其方法的族规、祠堂维护宗族等级制等问题。

族谱。张海瀛《明代谱学概说》(《谱牒学研究》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探讨了明代修谱宗旨、修谱体例以及族谱功能的强化,认为明代确立了”三纲五常”的修谱宗旨,并把正史体裁全部引入修谱。冯尔康《清史谱牒资料及其利用》(《南开史学》1984年第1期)论述了清代族谱的修善、体例、史料价值以及利用的注意事项。

宗族观。笔者在《论宋濂的宗族思想》(《东洋学研究》第四辑,(韩国东洋学研究学会1998)指出,宋濂的宗族思想是作为移风易俗提出的,即通过教化治理宗族,从而改造社会,士人应担当起”化同姓之亲以美天下之俗”的任务。这一族治思想在元末明初的浙东县有师承关系和地域特色。阎爱民《”大礼议”之争与明代的宗法思想》(《南开史学》1991年第1期),从宗法原则之争、祭祀权之争宗祧问题之争,论述了大礼议中宗法之争,认为大礼议导致了宗族史上的重大变化,这一变化的中心是”重一本”,尊祖观念成为最重要的宗法原则,最明显地表现在民间建祠和追祭远祖活动开始普遍化,是使宗法制度民众化过程发展到一个更深阶段的启端,赵园《明清之际士人的”世族论”》(《中国文化研究》1994年冬之卷)探讨了士人宗族论的一种形式”世族论”,指出其时世族论者认为明代世族更为衰落,主张重建宗法–世族,其用意的深刻之处在于它的地位确立和文化重建,强调缙绅在民间政治文化中的地位。

宗族教育。丁钢主编《近世中国经济生活与宗族教育》(上海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主要论述了明清时期晋商、徽商、闽粤商、江浙商的宗族教育问题。吴霓《明清南方地区家族教育考察》(《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3期)探讨了两级教育的目的、阶段、科举入仕是家族教育的热点,家族教育的经费等问题。

其它。除扬杰《明清家族的防卫体系及其维护封建统治的作用》、《明清以来我国南方的贵族械斗及其社会根源》、《明清以来内地的村落结构和村镇的祭祀与习俗》(均收入《宋明家族制度史论》)等文分别论述了如题所示的内容。此外,王惠明《明清家族社会认同准则》(《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6期)认为,权威神话和传说塑造着家族的始祖形象,而举族进行祠墓祭祀活动,则是崇拜祖先、积淀家族意识的重要宗教形式。钱杭《关于同姓联系组织地缘性质》(《史林》1998年第3期)指出,由联宗形成的联合组织其实不是所谓联族,而是一个松散的地缘性同姓网络。许华安《清代宗族势力的膨胀及其原因探析》(《清史研究》1992年第4期)论述了清代宗族的发展问题。

(五) 当代宗族研究

80年代以来,在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农村生产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农村宗族经过30年被打击、压制而销声匿迹后,又重新活动,主要表现在祭祖联宗、编撰族谱、修建祠堂、组织农村乡俗活动、控制社区秩序等等。如何看待宗族的复兴或重建,关系到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控制问题,关系到民族文化的评价问题,也关系到社会转型及现代化问题。一般而言,如今的学人都能有分析地、辨正地看待宗族问题,避免了简单化。不过对于当今宗族活动的定位,仍具有较强的倾向性。

1视宗族为现实社会对立物,以负面评价为主的研究

一些研究是通过对不同地区宗族活动的调查,指出宗族复兴的各种表现以及负面作用。宗族活动的一些调查见诸报纸,如《法制日报》于1989年4月4日发表李雄的《农村宗族势力抬头严重冲击法制建设》一文,报道了湖南省岳阳市全市有三分之一的村成立了宗族组织,有的县群众自选族长、门长的村达到65%,造成农村族权代替政权、族规代替法规的现象日益突出。该报还于1992年1月28日发表王学刚《宗族势力的抬头令人忧虑》一文,报道了广东的宗族活动。有人发表论文探论不同省份的宗族问题。如浙江省,余炳辉《苍南县江南三区宗族械斗的起因和衰落》(《未定稿》1986年第3期)调查了1980年至1983年苍南县的械斗问题,指出宗族问题作为一种封建文化的残余,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它的彻底消除只能通过经济发展的途径。朱康对《宗族文化与乡村社会秩序建构》(《中共浙省委党校学报》1997年第1期)考察了温州农村宗族,认为传统的宗族组织由于其根深蒂固的血缘纽带作用,具有很强的内控力、凝聚力和强制力,而且宗族本位主义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也是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背道而驰的。对此如果不加以有控制和正确引导,很容易破坏乡村社会的正常秩序,从而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和发展。又如湖北省,陈永平、李委莎对江汉平原上的仙桃市调查后,发表《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般潜在的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一文,认为”宗族群体作为一种松散的利益群体,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而由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宗族势力,虽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但作为封建残余仍对农村社区起着一定的破坏性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社区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破坏力量”。再如江西省,该省械斗较为严重,谭庚炳《农村械斗何时了》(《理论导报》1992年第1期)联系吉安县的实际,就预防和遏制农村宗族械斗作了探讨。余红等人《对农村宗族械斗的忧思》(《南昌大学学报》1993年第3期)介绍了江西农村械斗的形式,特征、原因等问题。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提出了宗族势力已形成五方面发展趋势,即:发展区域扩张化、活动方式多样化、组织形式实体化、组织目标社会化和组织活动公开化。作者认为,宗族势力的发展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破坏性力量,它危及到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稳定、抗扰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干扰了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落实、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宏观论述当代宗族的论著方面,1990年10月在成都举行了第三次中国社会史研讨会上,徐扬杰提交了《肃清封建宗法思想和制止家族势力复话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一文,指出:”近几年部分农村家族势力的活跃与抬头,不管披上什么外衣,本质上仍然是已被打倒的历史上的宗族组织和族长族权的复活,是历史上的沉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一次泛起。”何清涟《当代中国农村宗法组织的复兴》(香港《二十一世纪》1993年4月号)认为”宗法组织在中国农村中的复兴,无论从哪个角度观察,都是一次文化的退潮,必将导致剧烈的社会冲突。它的发展和壮大,意味着中国的现化化还有一段曲折的漫漫长路”。余红《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为什么能够复活》(《南昌大学学报》996年第3期)认为,从历史的宗法制度到亘古至今的聚族而居,从家庭功能与行政功能的涨落到农村社区文化,以及农民精神心理中的消极因素,促成了农村宗法势力的复活。

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以反映中国乡村传统的组织特征和文化特征的家族文化为视角,探讨乡村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问题。著者在15份社会调查报告的案例基础上进行宏观的综合分析,全书分背景、结构、功能、嬗变、选择五大方面进行论述。由于调查者和著者的专业是政治学,该书将宗族作为”农村政治文化结构”处理。著者认为,”中国的现代化、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村落家族文化的何种态度,对村落家族文化的变化,如何应变”。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是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历史。村落家族文化处在消解的过程之中,但又有消解过程中的不断往复。村落家族文化向现代社会过渡,发生种种转变。从而使村实族文化存在的理由(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生育制度、文化因素)发生了变化。对于家族代表的基层社会秩序,他一方面认为”数不胜数的小秩序,村落家族共同体的秩序,会蚕食大秩序。”同时也指出:”对于巨大的中国社会来说,”如果能将人们首次纳入较小的秩序之中,社会在协调这较大的秩序,管理成本就会小得多。当然,村落共同体能否扮演这一角色还得研究,还要视社会发展水平而定。但往这个方向努力和思考问题,是合理的选择。因为村落家族共同体的存在不是随心所欲可以改变的,在既存的条件下能做什么,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问题。”总的看来,该书的主调是把村落家族文化作为现代的对应物看待的。

2视宗族为中性社会组织,对其功能做正负双重性质评价的研究。区域和个案的调查研究。关于浙江宗族,刘小京《略析当代浙南宗族械斗》(《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5期)通过1983年5月-1992年11月七次赴温州市农村从事调查研究,认为宗族组织具有很强的适应力和内聚能力,这是一种中性的社会组织,并非对社会有害无益。”只有地方政府威信丧失,其社会控制能力严重衰落,并且宗族组织得到某种程度的军事化的前提下,宗族械斗才能可能成为一种社会必然,而一旦当宗族械斗从偶发性事件转变为地方亚文化系统的一个组织部分之后,它就能从所在的社会环境中汲取于已有用的文化成分,从而成为系统内难以摒弃的毒瘤。”徐国平对聚居于浙江中西部兰溪市诸葛镇的诸葛亮后裔调查研究,发表《诸葛亮后裔家族文化》(《东南文化》1997年第2期)一文,指出诸葛氏家族文化带有不少陈旧的甚至是封建的成分,但作为诸葛亮后裔家族中特有的文化现象,毕竟有着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在今后仍能表现出相当多的活跃成分,继续发挥积极的作用。关于广东宗族,杨平《湛江农村家族宗法制度调查》(《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指出,家族组织”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有着天然的联系,与中国国家政权之间具有较为广阔的合作空间,与现代化的主潮流并不处于截然对立的状态。然而,家族组织又是一柄双刃剑,以它为表现形式的族际冲突,以及由于政府处置不当而引发的普遍不满,很可能在家族组织复兴中成为某种破坏性力量。”龚佩华《广东台山浮石赵氏宗族家族制度试析》(《中山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对南宋皇帝宗亲的赵氏宗族进行了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认为改革开放后该宗族经济多样化,且按民主、法制原则经营、管理,从而逐渐脱离血缘原则,处在转型时期,在这变化过程中,浓浓的乡情既可能是一种很好的润滑剂,把浮石迅速推向现代化,也可能是建立民主和法制的一种障碍。

还有一些多种学术背景的学者进行了从宏观把握当代宗族的研究。李成贵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将宗族作为经济社会制度分析,他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法制度的理性审视》(《民俗研究》1994年第1期)一文中认为:”宗法家族制度固然有其弊害,他因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供给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释放,因而也就无碍于我们在此作出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有效理性的组织选择的判断。”并举出宗法家族制度减缓社会震荡、节约交易费用、克服外部性的极端重要的功效。作者又在《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理世界》1994年第5期)提出,实现现代化,必须有选择地否定传统,宗法制度为我国农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历史基础,它培育了一种社会的人格,即不把人从实际关系中孤立出来,”强调个人在共同体中的恰当地位和行为”(许ㄟ光语),农村变革与发展必须构建在该基础之上。郭于华《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传统亲缘关系》(《社会学研究》1994年第6期)一文指出,早期的基于西方社会的现代化研究,时常把获致性的次级关系和先赋性的初级关系视为相互对立、排斥和取代的关系,注意到社会变迁多样性与特殊性的研究,则试图寻找传统与现代化的融合及传统继续存在的理由。她认为:”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显示了传统亲缘关系与现代社会关系的并存,权力关系与象征体系的并存,它预示了传统先赋关系的衰颓在中国社会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而且亲缘关系并非没有可能成为一定阶段内具有正面意义的可利用的资源。”冯尔康在《当今宗族与现代化关系》(日本《中国研究》第10期,1996年1月号)一文中指出,权衡当前宗族活动的正负两方面的作用,其适应我国现代化初期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要求,促进社会前进,积极作用占主导地位,消极作用从性质上看是严重的,但当前影响面小,处次要地位。王笑天、陆玉《乡村社会重修家谱现象的思考》(《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4期)指出了重修族谱行为有积极、消极二重性功能。

钱杭、谢维扬著《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是又一部重要的学术专著。该书采取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钱杭主张:中国宗族研究应该具有”典型学”的意识,即集中研究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背景中的各类宗教的结构和功能特征;应该从探讨宗族的功能特征转向分析宗族的系谱性结构特质;强调采取文化人类学的”主位方式”即把被研究者移到主位,把当事人的描述和分析的恰当性作为判断的标准用主位方式进行研究,研究者用人们必须懂得的范畴和规则知识,能像当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这样,宗族的研究就会有一个改变立场问题(《关于当代中国农村宗族研究的几个问题》,载《学术月刊》1993年第4期)。作者正是采取田野调查并以宗族的系谱结构及其功能为重心进行区域和个案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的。该书分六章论述了泰和的人文背景与宗族传统、宗族重建的环境、宗族结构的转型、谱牒的重修、祠堂的修复、宗族文化、湖南省部分地区宗族情况。在作者看来,宗族的出现与持续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汉人为满足对自身历史感和归属感需求的体现,是汉人的本体性需求。作者认为泰和农村的宗族组织,是不代中国农村宗族重建和转型进程中具有建设性特点的一个类型。他们正在努力寻求一种既合乎传统,又能适应现代生活的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泰和宗族活动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宗族作为一种俱乐部式的结社形式,也许是它们自身存在的最可接受的理由之一,并且也可能是它们经过转型后达到的一种能与现代生活相适应的形式。就泰和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对宗族观念的更新与改造有重要影响,农民并不把这两者对立起来。汉人宗族的重建和转型,不但有可能导致血缘因素在中国现代化农村生活中的作用取得某种新的形式,而且还可能有助于推动并提高乡村社会的自治程度和有序程度。似乎可以认为,宗族问题在农村生活中的意义主要是关于文化的。作者也指出,当前农村宗族活动在泰和之外的其它地区,如湖南仍具有突出的破坏性和较浓厚的封建色彩,从而与正在中国农村进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目标不相符合。

以上对当代宗族的研究告诉我们,宗族在中国社会是一个客观的存在,然而由于历史和政治的原因,由于研究者的学术背景不同,采取的理论工具和思想方法各异,在对宗族的定性和定位上观点相差甚远,诸说并存、互相探讨有助于研究的深化。而以多学科、全方位、动态与静态结合的方式研究和认识宗族,或许应该是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共同努力的方向,可以更加理性地把握当代中国宗族。

结 论

既有的宗族研究成就正如前述,但也存在着时空上的不平衡。就时间而言,唐五代至宋元时期的宗族实态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即使是取得丰硕成果的明清宗族研究,其实也主要集中于清代,还需要对宗族发展史的重要时期明代进行全面系统地深入研究;而对于纳入世界体系处在社会大变动时期的近现代宗族的研究,则刚刚开始。就空间来说,宋以后宗族的研究北方较南方薄弱,而南方地区华中较华南和华东薄弱;更重要的是应该加强不同区域和类型宗族的比较研究。

史料利用和研究方法方面也有需要改进之处。虽然采用多学科方法进行宗族已有明显进步,但对于宗族这样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研究对象,研究者仍需要进一步改善知识结构,剖析”宗族社会”、”家族文化”之类的复杂命题似非单纯某种专业知识可以胜任。史料方面,考古发现、文集史料、契约文书,特别是族谱的全面利用,还有待挖掘。进一步重视和改进。

〔作者常建华,1957年生,教授。南开大学历史学系 300071〕

《历史研究》1999年第05期

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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