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坊制度——中国古代城市建设

北魏洛阳“里”、“坊”的根本区别可以概括为“坊”是就面积而言规划的区块,“里”还带有实际管理性质。如果从唐代的情况来看,可以看出里、坊区别的一脉相承。唐代“里”和“坊”有更加明确的区分。赵超在《唐代洛阳城里坊补考》中认为:“里、乡,完全由人户决定,不受地域局限……而坊,则是面积大小固定的,服从于城市建筑的建筑区划,坊与户数之间没有一定的对应关系。”24唐代社会最基层的建制中,“里”、“坊”的行政长官分别是里正和坊正,两者的性质不同。从职能上看,《通典》卷三《食货》引《大唐令》:“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25“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26如此看来,里正负责户籍田地,赋税徭役。坊正管理治安诉讼,民事纠纷。从中可以看出“里”、“坊”区分是在社会基层建制中分别属于乡村和城市。

仅从人口管辖的角度上看城乡难以分辨,因为城内也有人口管理问题,因此在城内“里”、“坊”在行政管理职能上出现了部分地重合。《旧唐书·职官志》户部尚书条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27“里”表面上看是“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主要是指农村,可实际上,“里”重要的设置原则是所辖户口多少。在城市按区块设坊,便与由人户数量决定的基层行政单位“里”结合在一起了。《旧唐书·五行志》载,开元八年(720)六月,关中暴雨成灾,致使“京城兴道坊一夜陷为池,一坊五百余家俱失”28。如果以百户为里计算,兴道坊中应有五个里。《太平御览》卷一八○引韦述《两京记》云:

东京宜人坊,自〔其〕半本隋齐王暕宅。炀帝爱子,初欲尽坊为宅,帝问宇文恺曰:“里名为何?”恺曰:“里名宜人。”帝曰:“即号宜人,奈何无人,可以半为王宅。”29

这个坊一半是王宅,人口不会很多。到了唐代,据《唐两京城坊考》卷五载“宜人坊,半坊太常寺药园,西南隅荷泽寺”30。坊地的一半被太常寺徵用,西南隅又有寺院,人口也不可能很多。在这种情况下说到“里”实际就是坊,应该不会产生非议, “里”和“坊”亦可通用。城市中的坊面积是固定不变的,居住人口却不可能平均。有的坊有大型寺院、官府、高级贵族的宅院,往往要佔据坊内大部分区域,人口较少。有的坊祇住有普通居民,人口较多。因此,面积相似的坊内,人口稠密不同。既然“百户为里”,“坊”内居民较多时,就可能出现一坊分辖两个或更多的“里”,“坊”内人口少,甚至可能两坊一里。故《康智墓志》云:“终于神都日用里思顺坊之私第。”31《王翼墓志》云:“终于东都安业坊安业里之私第。”32出现里、坊并存的现象。这些记录并不矛盾,因为坊的设置不依户口多少,而按居住范围决定,不必与户口相对应。

隋唐长安城规模宏大,有的坊全部或大部分被寺院官府所佔,有的坊很少住人,基本没有城乡的区别。隋唐东都洛阳城的设计,可能考虑到每个坊过大的弊端,其改变便是缩小了坊的面积。尽管如此,有的坊仍然少有人户。白居易五十三岁罢杭州刺史,回洛阳买下了散骑常侍杨凭在履道里的宅院为晚年寓居之所,“居易宅在履道西门,宅西墻下临伊水渠,渠又周其宅之北”33。那里有“地方十七亩”、“有水一池”、“有竹千竿”,虽属城中,却是一处十分幽静优雅之地。白居易寄情于山水的雅兴仍然可以在东都洛阳城中得到满足。文献记载可能存在夸张,但也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城市中某些区块周围的生活空间相对宽广34。

隋唐东都洛阳在城建好后“徙豫州郭下居人以实之”、又“徙天下富商大贾数万家于东京”35,武则天时“徙关外雍同秦等七州户数十万,以实洛阳”36。唐前期人口并不稠密。考古发现在郭城北部履顺坊有砖瓦窰群,佔地东西长170米,南北宽60米,分佈着39座窰37。如果包括以前在该窰址区北部发掘的7座,共46座,窰址的面积更大。洛阳城有几次大规模的营建38,履顺坊离宫城很近,当属官营作坊,窰址出土的建筑构件是为营建宫殿等而造。到唐玄宗开元十九年六月敕:“京洛两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须修筑,城内不得穿掘为窰,烧造砖瓦。其有公私修造,不得于街巷穿坑取土。”39此前坊内能开设大规模的砖瓦作坊,说明有些坊内人口稀少。区块的坊和人口的里,如果不在城市行政管理中结合在一起反而奇怪了,因此可以说,坊祇适用于城市,里在城乡都适用,两者在城市中可以相互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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