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藏传佛教瑜伽菩萨戒

浅论藏传佛教瑜伽菩萨戒

藏传佛教的菩萨戒与汉传佛教有所区别。在汉传佛教中,基本上是以《梵纲经》戒律作为大乘菩萨戒的来源;而瑜伽菩萨戒的内容,随着唐代玄奘大师把瑜伽行派的重要论典《瑜伽师地论》翻译成汉文后,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所重视,但并未能够持续下来,与梵纲菩萨戒相比,瑜伽菩萨戒的影响微乎其微。

民国时期,太虚法师较早注意到瑜伽菩萨戒,也曾进行讲学,试图推广瑜伽菩萨戒。但也未获成功。

在藏传佛教中均以瑜伽菩萨戒为宗,这一菩萨戒体系开创于宗喀巴。宗喀巴在建立这一菩萨戒体系时,依据解释戒条的几部着作中,即包括寂天的《学集论》等。如云:

如是于初发业菩萨,最初切要《菩萨戒品》,若引全论照文解释,诚恐太繁。故取少义,依《菩萨地》两部注释,及此《戒品》二种诠释,并依其余所注义同,《集学》、《入行》本释等清净之论,及诸契经,广为决择受护还净,关要难处。2

这一瑜伽菩萨戒体系,虽然在大部分内容上与汉地依据的《瑜伽师地论
菩萨戒品》有着相同的来源,但两者的区别在于他胜罪(重罪)的戒条,《瑜伽师地论
菩萨地品》中有四种他胜罪,而藏传佛教瑜伽菩萨戒中,除了这四种他胜罪外,尚有另外十四种重罪,合起来一共有十八重罪。而这较《菩萨戒品》内容多出的重罪内容即源于《虚空藏菩萨经》。宗喀巴杂揉二者形成菩萨体系的依据直接受到《学集论》的影响。

关于十八他胜罪的问题,当时在藏地流行着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四种相异的观点。

(1)觉贤论师认为,《学集论》中所列诸根本罪并非根本罪,应为非根本罪。他的理由如下:在《虚空藏经》中有云:“若刹帝利种灌顶大王,犯根本罪,往昔所种一切善根,皆当先坏。从人天乐为他所胜,当生恶趣。”觉贤论师认为,这是指破戒后断绝未受戒前所种善根。如果对于受戒后再犯此戒,必当损坏摄律仪戒而成为他胜罪。因为对于具足律仪的菩萨而言,如果于他胜罪随犯一种,即舍弃了摄律仪戒,更何况违犯所有这些重戒。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按《学集论》中所主张的,把这些戒律都列为重戒,那么在专释菩萨戒的《菩萨地品》中,是应当宣说的,但却没有论说。另外如果按《虚空藏经》所述,适用于刹帝利王的五重罪,于初发心菩萨则应为非根本罪;同样,于初发心菩萨适用的八重罪,对于刹帝利也应非根本罪。但如此确不合道理,因为在菩萨戒的律仪上是没有差别的。由此而反证这十四条戒并非重戒。

(2)无畏论师提出,“由补特伽罗中下上别,说五八四。”,此系指对于不同根性的菩萨,而分别制定了五种、八种和四种他胜罪。即对中根的刹帝利种说五罪,于下根的初发心者说八罪。而《菩萨地》中说四种重罪,是针对上根菩萨的。但是对于所有受菩萨戒的人,如果出现违犯这些不同类别重罪的行为,都是犯下重罪。这即是说《菩萨地》中四种他胜罪,包含了《虚空藏经》中的十四根本罪。

(3)当时也有藏人说:不同的经意是针对不同的教化对象的,所以应当根据他们的情况相应地受戒。如果以《学集论》及《入行论》受法受戒,那么对他们而言,《虚空藏经》中所说的即为根本罪。如果按《菩萨地》受戒,则《菩萨地》所说诸罪,为根本罪。

(4)也有人认为这是由于中观宗与唯识宗两派的差别,而导致在菩萨戒上的差别

宗喀巴针对四种看法一一予以了驳斥,并提出:

此说受学诸行,随菩萨行。《集学处论》及《入行论》说,受行发心即受律仪。此论亦说,受学三世菩萨三聚净戒,即受菩萨律仪。觉贤论师、无畏论师亦糅两宗,而造受律仪法。《道炬释论》说,尊者所造发心受戒法,是合龙勐、无着、寂天三派之义。故龙勐菩萨、无着菩萨两派仪轨,除少差别不同者外,得律仪法,义无差别。

《菩萨戒品释》是宗大师专述菩萨戒的论着,在这部着作中,他把《虚空藏经》与《菩萨戒品》(即《瑜伽师地论
菩萨地品》中的瑜伽菩萨戒内容)融合成为后世奉行的虚空藏瑜伽菩萨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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