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中国佛教戒律是印度佛教戒律与中国传统伦理结合的宗教规范体系。它作为佛学“三藏”之一,是佛教修持与佛教实践中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佛教传来中国之后,渐渐与儒家文化相会通、融合,并在隋唐时代形成中国佛教的律学,接着有中国律宗及禅门清规的产生。

佛经之中,如《华严经》、《法华经》、《维摩经》、《大宝积经》、《般若经》等都有关于菩萨修行的行仪规范与行为准则。宋代以后渐兴的禅门清规,虽然大多是规定丛林内部的组织、纪律,也有规约个人行为的内容,同时也汇聚了历代禅师的嘉言懿行,对于僧侣乃至世俗民众的个人修养也有极为重要的训诫作用。

所以,戒律之学,既是佛教信仰的宗教行动规范,亦是每一个修习佛教者必须修持的基本功课,更加重要的是,佛教戒律是建构佛教神圣性的基本仪式。因此,从宗教社会学的理论来看,佛教戒律为佛教神圣性的建构、维系佛教信仰超越特征及其为佛教信仰者提供行动规范方面,都是举足轻重、不可缺少的。

一.戒律作为信仰者的行动规范

佛教戒律本有两种,一为“性戒”,一为“遮戒”。前者如杀、盗、邪淫等,本为违犯道德及国法之罪,后者的性质相当于社会团体内部的规范、法规,其效力在国法之下。戒律源远流长,就原始戒律而言,有的源于佛陀自身对当时流行的以功利为目的的“修定”与“苦行”的印证与体验,有的是佛诞生前印度的宗教思想以及修行方法,还有的源于古印度婆罗门教、耆那教及伦理思想。戒律作为伦理规范不能涵摄全部佛法的理义,而仅以戒或律及其原理为旨趣。

依据藏梵音译,佛教戒律一般有四类:

(1)尸罗(SILA):戒。本义为“清凉”。《大乘义章》云:“言尸罗者,此名为清凉,亦名为戒。三业之非,焚烧行人,事等如热;戒能防息,故名清凉。清凉之名,正翻彼也。以能防禁,故名为戒。”

(2)毗奈耶(VINAYA),又称“毗尼”:律。本义为“灭”、“调伏”、“善治”等,律为正翻。《四分戒疏》云:“律者,法也,从教为名。断割重、轻,开遮、持犯,非法不定,故正翻之。”

(3)波罗提木叉(PRATIMOKSA):戒。本义为“别解脱”,专指对身戒(主要是杀、盗、淫)及口戒(主要是妄语、两舌、绮语、恶口)而定的外在行为上的解脱,有别于针对心意或精神的戒法(指定共戒、道共戒),故名为别解脱。又指列纪戒律项目之书(戒本),在每隔半个月举行的僧团集会即布萨之日,于僧众前阅读各条文的规定。

(4)优婆罗叉(UPARAKsA),又译为“优婆罗忏”者,其义亦为律。虽依据《大乘义章》释名,但与毗奈耶有一定的分别,如律藏亦称“毗奈耶藏”而不称为“优婆罗叉藏”。这四类名称,意义互通,总称为戒律。

一般说来,“戒”与“律”或“律仪”的功能与意义,各有侧重。“戒”重在个人决意,有自律意味;而“律”则专指僧团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有他律性质。实际上,在传统佛教中有时因援用而确有差别,如在大乘多以尸罗为名,如称“菩萨戒”;在小乘则多以毗奈耶或波罗提木叉(律)为名,如称“四分律”、“十诵律”等。

对此,唐代南山律宗创始人道宣所着《比丘尼钞》卷一有一段精辟的回答:“问日:诸经、律中,或名尸罗,或名戒,或名毗尼,或名律,或名波罗提木叉,或名解脱;既有多种,云何取别耶?答日:若废名谈体,体即是一;总不出戒。戒是防非止恶为义,所以诸名并欲防非,齐兼止恶;故摄别归总,莫过于戒;故经云戒、定、慧也,此据三学行法以立总也。若废体谈名,名则有别。”就是说,名称不同而实质则是一致的。此外,汉译名中尚有“制教”、“学处”、“学”等,无非就其性质或功能而定名,所指仍然不出戒律范围;而最具中国特色的禅宗尚有各类“清规”。综括观之,这些名称所指对象并无大差别。从广义来说,戒律既泛指佛教的全部伦理规范,亦涵摄经、律、论的佛法与实践。

从对象而言,戒律依“大乘戒”的范围,指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和饶益有情戒,涵摄佛教“三藏”的所有“化教”与“制教”的佛法。“三藏”是《大藏经》之经、律、论的总称,其中“经藏”所记载的主要是佛陀的言说,性质为教义;“律藏”所记载的是各种规范;“论藏”所记载的主要是对“经藏”诸法的诠释与发挥,但也有不少部分是对“律藏”的内容作疏解或议论的。因此,“律藏”的戒律也应包含这方面的“论”在内。除此之外,《大藏经》收藏的其它佛教文献,如《诸宗部》中的中国大乘各宗派的资料,包括数量不少的律宗文献及禅门规范;《史传部》在人物的记载中也有规范条文。这些方面,均是戒律学的对象范围。

至于“律藏”,则是戒律学的依托,也是后世制戒的依据。《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有关文献中所体现的全部“藏律”,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是大正版大藏经(大正藏),包括各部律、戒经、律论、大乘菩萨戒律等最主要的律藏,以及各种主要的律疏、续律疏以及律师道宣等人比较次要的着述。

第二类为续藏经,包括自隋代的慧远、智,唐代的道宣、怀素、智首、法砺,宋代的允堪、元照,明代的宏、智旭、弘赞,清代的读体、德基等历代律师高僧对大小乘戒律的阐释,以及元、明、清诸律师的传戒仪规。

第三类为南传大藏经,包括原为流通于斯里兰卡、泰国、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佛教大藏经(原本为巴利文,1990年由台湾人从日文翻译成汉文),以及部派佛教上座部的“律藏”(毗尼藏)即铜鲽律。这三种《大藏经》所收编的戒律及有关文献,构成了全部的律藏。史载,南山律宗的开山祖师道宣,本有习律的宿根,但也须听他的教授师智和尚讲《四分律》二十遍,才了解通透。唐代高僧义净说:“且神州持律,诸部互牵,而讲说撰述之家,遂乃章钞纷杂。故使覆一篑而情息,听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苍髭乃成。中下之徒,自首宁就!律本自然落漠,读疏遂至终身!”戒律本属佛门的应用“器具”,其结果却是如此难通,这也正说明戒律在佛教伦理中举足轻重的地位。1

从依据上看,佛教戒律有二类:一是律藏所收集的各部“广律”(内含戒经及犍度二部分);二是各种禅门清规。自南北朝以来,中国佛教各代律师,尤其道宣以后的律师之着述,有关戒律的诠释与发展,也可视作间接戒律规范。各部“广律”是对每一律条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律条”也可称为“戒条”或“戒相”。对律条加以广泛解说的律典,通常包含四个程序:(1)制缘——即制定此律条的缘起;(2)律文——即这条律的正文,亦称为“学处”或“学”;(3)犯缘——即构成犯戒的条件;(4)开脱犯戒之缘由——即设定一些虽然形式犯戒,但实质不犯戒的条件。“广律”所收集的律文,主要是针对出家二众的全面性规范。六部汉译“广律”分别是:十诵律、四分律、摩诃僧祗律、五分律、根有律、铜鲽律,含有一切禁止性规范和应作为的规范,乃至僧团内部的制度仪规(犍度)等。所以,“广律”是全面的规范,与“戒经”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戒经”又名戒本、戒心(译为“波罗提木叉经”),规范的对象是出家人,所以有“比丘戒本”与“比丘尼戒本”的分别。“大乘戒”的总纲即“三聚净戒”,可以涵摄广大无边的范围,因此戒律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

大乘菩萨戒的总纲领是“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其戒律体系之由五戒、十善、四摄和六度等基本戒规构成,并因信仰者出家与在家的身份不同与等级差别,佛教戒律总体上可分为在家戒与出家戒。在家指优婆塞、优婆夷的修行,也就是居士的戒行。在家戒共有四种:1、三皈戒;2、五戒;3、八关斋戒;4、菩萨戒。出家戒共有五种:1、沙弥及沙弥尼戒;2、式叉摩尼戒;3、比丘尼戒;4、比丘戒;5、菩萨戒。1
在佛教发展的漫长历史过程中,这些戒律在佛教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们使无数佛教信仰者持守戒律,基于仪式的信仰表达,从而保持了佛教信仰旺盛的生命力和感召社会的强大神圣性。

而佛教戒律的目的,是戒律实效性的重要依据所在。从各部“广律”所列的“制戒十利”可以看出,戒律的目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和合,即使僧团的秩序及发展得以维持;二是安乐,即使个人获得安顺和乐;三是清净,即折负无羞人、有惭愧人得安乐住;四是外化,即不信者令信、已信者令增长;五是内证,即现法尽诸漏、未生漏不生;六是究极理想,即正法久住,为诸天人开甘露施门。总的说来,制戒是为了徒众能得到精神解脱,取得佛果,因此佛教重视戒律的道德性质实属必然。

此外,佛教戒律在性质上也可分为“止持戒”与“作持戒”。作持戒是禁止性的规范,而止持戒则是劝导性的规范。佛教七通戒偈提出:“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自净其意,是诸佛教”。

其中,第一句“诸恶莫作”指的是禁止性的规范,包含消极性的要求;第二句,“众善奉行”指的是积极性的要求,是劝导性的规范,如戒律中的仪轨、犍度之类,亦涵摄一切利他的道德行为。因此,七通揭的根本精神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去恶从善。去恶从善包含两个层次的内涵:诸恶莫作,众善奉行,要求保持思想清净和行为规范,这是尚有善恶对立的属于世俗层次的伦理;自净其意,就是要求清除内心的无明、烦恼,或者说是从内心去除善恶的相对性,超越善恶的对立,这是超世俗的更高层次的伦理。显然,去恶从善、自律他律、平等慈悲、自利利他等信仰规范及其佛教教理,始终是佛教戒律的终极目的,从中反映出佛教对于人际关系的重视和对世俗社会生活的深切关怀,同时也呈现出佛教戒律的社会学意义。

僧团制度与信仰实践的神圣基础

每一个佛教信仰者与修持者都会明白,佛教信仰以戒律为基础,持戒守律是修持佛法、获得生命解脱的重要保证。

《华严经》说:“戒是无上菩提本。”佛教之戒律是佛教“三藏”之一,小乘“三学”之首,大乘“六度”之一。佛教信仰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信仰体系,其社会学本质就是持戒修行,实践信仰。所以,佛教戒律的社会学本质,不仅仅是佛教信仰者个人信仰、道德修炼、精神觉悟的仪式化规约,同时也是信仰之象征与信仰之神圣性的建构与维系。因此,佛教戒律之作为信仰仪式的维系与持守,其基本功能是在于佛教信仰的社会感召,而每一个信仰者对于佛教戒律的接纳与持守,同时也是佛教制度的神圣化过程,给佛教信仰提供一个制度化与仪式化的支持。

佛陀成道五年之内,僧团和合清净,后来逐渐开始制定戒律,并且在涅槃前,留下“以戒为师”的最后教诫。从根本上说,佛教是以解脱为根本目标,即以智慧断除烦恼,从而证入涅槃,所以经常说“慧解脱”。“慧解脱”是追求精神的升华与超越,但是佛陀以戒、定、慧三学作为解脱道的概括。佛陀当年制戒,其目的在于“梵行久住”、“正法久住”。可见,戒律对佛教徒个人与佛教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从宗教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戒律建构与诠释了佛教的神圣性。所以,佛教“信仰是一种生活方式”,因为修道的生活表现了信仰,而仪轨则组织了这种信仰。1

佛教戒律及其信仰实践的神圣性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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