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4研究结果与分析4.1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4.1.1国际有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法规

(1)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WIPO)开展的立法保护工作

近30年来,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与教科文组织针对各国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各种立法、基本概念、可操作性的协议和行政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探索、鉴别、协调,并组织了一系列国际和地区间会议,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通过了各种协议,以及出版与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文化表达有关的刊物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经验与成果,主要的法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3①1967年斯德哥尔摩关于文学和艺术作品保护的《伯尔尼公约》,其公约包含了授权保护传统文化表达的可能性;②1976年发展中国家版权法《突尼斯示范法》的正式通过,此法为民间文化作品提供了专门的保护;③1982年示范条款,关于此条款的执行,一些国家利用示范法作为国内立法制度,以保护民间文化的基础;④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通过,此条约中包括民间文化表达表演和“表演者”的定义被提出。

(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开展的立法保护工作

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系统中担负着保护和促进丰富多彩的文化多样性的专门职责,侧重于文化多样性保护中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保护而表述的“无形文化遗产”。1972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标志着国际性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即“有形文化遗产”)工作的正式启动。1973年,玻利维亚政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提出要求,希望教科文组织关注与研究民间文学的状况,建议考虑对其予以保护。1989年10月17日至11月16日,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第二十五届大会,于11月15日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其出发点是基于:1.传统的民间文化是人类的共同遗产;2.传统的民间文化是促使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3.传统的民间文化在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4.传统的民间文化在一个民族的历史和现代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是其文化遗产和现代文化之组成;5.传统的民间文化具有极端的不稳定性,特别是面临着有可能消失的危险;6.各国政府应在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并尽快采取相关措施。34《建议案》认为,各成员国对民间创作的保护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编制国家从事民间创作之机构目录,以便将其纳入地区和世界此类机构一览表;2.鉴于必须协调各机构使用的分类体系,建立鉴别和登记(收集、编索、记载)体系或以指南、搜集指南、典型目录等形式发展现有体系;3.鼓励建立民间创作标准化分类法:即(1)编制民间创作分类总表,以指导全世界的这方面的工作;(2)编制民间创作细目汇编;(3)对民间创作进行地区分类,特别是通过实地试办项目来进行。”35同时《建议案》要求各会员国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民间创作的教学与研究活动,并将其纳入校内外教学计划,应特别强调对广义民间创作的重视,不仅考虑乡村文化或其他农村文化,亦应注意由各种社团、职业、机构等创造的有助于更好了解世界各种文化和看法的文化,尤其是不属于主流文化的那些非主流文化”。此后,教科文组织用“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或“无形文化遗产”的概念来表述“民间创作”,作为“物质遗产”的延伸、补充、丰富和完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提出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公布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11月2日第20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又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该《公约》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缔约国的作用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领土上的无形文化遗产受到保护”,同时,“由各群体、团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确认和确定其领土上的各种无形文化遗产”。“为了使其领土上的无形文化遗产得到确认以便加以保护,各缔约国应根据自己的国情拟定一份或数份关于这类遗产的清单,并应定期加以更新”。其他保护措施还包括:1.制定一份总政策,使无形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2.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机构;3.鼓励开展有效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特别是那些濒危无形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论研究;4.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促进建立或管理无形文化遗产的机构以及通过为这种遗产提供活动和表现的场所及空间,促进遗产的传承;确保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习俗予以尊重;建立无形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5.通过教育、宣传,使无形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应该向公众传播现代化的发展对这种文化遗产所造成的威胁与破坏。”36

4.1.2国外有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法规

日本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明治初年。现行的与文物保护和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文物保护法实施令》、《著作权法实施令》和《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对人类发明成果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与表彰有关的法令包括《文化勋章令》、《文化功劳者年金法》和《日本艺术院令》等,这些法律规范了表彰制度,保障了国家依法公开和公平地评选表彰对象。2001年制定和颁布的《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是日本政府的一项重要法律,它确立了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理念,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利,具体规定了与振兴文化艺术有关的基本政策。

日本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规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主要的法律制度有《古器旧物保存方》、《古社寺保护法》、《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国宝保存法》、《文化财保护法》。文化财分为五类,即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造物群。除以上五类文化财外,《文化财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文化财保护技术和地下埋藏文化财的保护方法。

1950年《文化财保护法》获得通过并予以实施,这项法律已经取代了以往所有有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部法规对整个国际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于人们观念的更新,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文化财保护法》在1954年进行了较大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保护范围,强化了文化财的管理体制,强调了政府与民间团体协同保护的规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订后的《文化财保护法》进一步确认了无形文化遗产也就是今天国际社会所称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与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的保护内容,并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如产生历史、现状、传承方式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日本,作为一种制度,对无形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一直被坚持到今天。37《文化财保护法》中,政府将艺能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的认定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地位。在国家指定的重要无形文化财中,明确地将那些具有高度技能,能够传承某项文化财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在这个法令中,还充分强调了整个社会群体在保护文化财过程中的重要性,明确规定政府、民间组织、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提高了日本国民的全民保护意识,培养了文化财保护方面的人才。38

美国在1976年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认为美国的发展史证明民俗文化应得到保护,充分肯定了民俗文化对强国建设的重要积极作用。这部法律规定在美国国会图书馆里建立“民俗保护中心”,该中心已经着手进行民俗资料的数字化工作,以拯救某些面临腐蚀和老化的录音资料;同时,通过录像保存美国老兵的口述历史、通过采访记录美国人在“9.11”事件前后的真实历史等民俗研究工作也已全面展开。39

菲律宾通过立法,该国制定了全面保护传统知识特别是传统知识中的财产权的法律制度。2001年,通过了《群体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出台这项法案,是为了建立一个保护本地和土著文化群体遗传资源发展和保持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体系。

巴拿马于2000年推出了《为保护和维护原住民文化特性和传统知识而管理原住民集体权利的特别知识产权制度》,这种特别知识产权是指建立在登记基础上的原住民集体权利。

秘鲁于2000年颁布了《原住民群体知识保护条例》,这是由秘鲁保护竞争和知识产权协会推出的保护部族群体性知识的法律草案,该法被认为是特别用于保护传统知识持有人权利的专门法。

4.1.3我国有关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法规

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自建国以来,相继颁布了包括传统体育文化在内有关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法令。

(1)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有关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对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非常重视,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文化遗产的法规,如《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950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年)等,其中都不包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附件实施方案中提到:‘保护工程’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方针。‘保护工程’的实施原则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明确职责、形成合力。‘保护工程’的基本保护方式:1.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全面普查、确认、登记、立档;2.在真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馆等妥善方式予以展示、保存。3.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对原生态文化保存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和浓郁特色的文化区域,进行动态的持续性保护;4.通过对传承人的资助扶持和鼓励,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机制。对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进行宣传、弘扬和振兴。40

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6)42号],其中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保护工作有:(1)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3)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4)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5)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另外,在“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中指出: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2.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3.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突破。另外,该《意见》“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中提出:“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体系;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另外,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中指出:“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要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与个人保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违反该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2)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有关法令

我国许多法律条文都相应地涉及到包括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在内的传统文化保护的规定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有原则性规定,第11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保护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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