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1989年10月17—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举行第二十五届大会,并于1989年11月15日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将民间创作定义为:“来自某一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1该《建议案》中对民间创作的定义及形式规定尽管没有明确提出体育活动,但是其中的舞蹈、游戏都含有体育活动的成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该《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同样也是没有明确提出体育活动,但是其中的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等含有体育活动的成分。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该《保护工程》“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传统的口述文学和语言文字;传统的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的工艺美术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和体育活动等;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其他需要保护的特殊对象等。”2我国在此《保护工程》保护对象中明确提出体育活动;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此《通知》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及包括内容与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内容基本一致,即没有明确提出体育活动,但其中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及节庆等含有体育活动的内容。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附件(1)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延和内涵,即“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该文件仍没有明确指出体育活动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体育活动渗透在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之中。2000年5月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其中第二条“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1)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2)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等;(3)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或者具有研究价值的民俗活动;(4)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器皿、用具等;(5)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6)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以及口传文化等;(7)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及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8)民族民间传统工艺制作技术和工艺美术珍品;(9)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该条例中明确提出民族体育、民间游艺活动属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范畴。此后,我国贵州、广西、浙江、福建、宁夏、新疆等省(自治权)颁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都明确提出了民族体育、传统体育活动、竞技和民间游艺活动等属于其涵盖的内容。据此,我们课题组成员一致认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在国际国内没有单独或专门的法规,而是在国际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下进行的。因此,本课题的文献综述及研究结果中国际国内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分析,都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为依据进行分析。

西北地区地域宽广、幅员辽阔。由雪峰、高原、山脉、峡谷、戈壁、沙漠、草原、平原、江河等共同组成西北地貌特征,同时居住着汉、回、藏、维吾尔、蒙古、哈萨克、塔吉克等四十几个民族。由于复杂多样的自然地理环境及多民族的聚居、交流与融合,孕育出了西北地区多元文化,为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多样性并存创造了天然条件。但是,西北地区处于我国西部,经济比较落后,同时正处于西部大开发阶段,对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包括民族民间体育文化保护与开发显得更为重要,法律保护是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国际趋势,也是根本措施和理性的选择。因此,有必要对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为我国有关部门保护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提供参考与借鉴。

1.1研究目的

1.1.1分析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法规制度,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寻找依据及其存在的问题。

1.1.2通过文献资料,对西北地区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资源予以梳理,同时分析其活动开展现状,为其保护与传承寻找法律依据。

1.1.2以陕北秧歌、新疆“达瓦孜”和陕西红拳为实证,分析西北地区在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司法救济等方面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法律保护体系。

1.2研究意义

1.2.1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体育法学界的学者多关注竞技体育和学校体育领域方面的法律问题,而对社会体育领域方面的法律问题关注较少,尤其是对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领域的法律问题关注更是寥寥无几。通过本课题研究可以丰富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内容体系。

1.2.2实践意义

关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保护,国际国内许多学者非常关心,而且部分学者身体力行,这些保护与传承模式或措施,是一种自在行为。而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作为一种制度去进行,使人们的自在行为转化一种自觉行为,更好地促进了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胡锦涛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努力提高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2008年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在北京成功举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但是,这种途径只是一方面且效应较短。只有将我国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推向世界,就像今天的跆拳道项目一样,这样才能更好的、更长时间地提高中华文化影响。通过本课题研究,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得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得到更好地传承与发展,促进我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文化建设,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从而通过他们向国际展示,与世界各国进行交流,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2研究现状综述2.1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研究2.1.1我国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研究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界定研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文件中提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内涵是从总体上来说的,针对的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成员,因此要更好地理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必须站在本国的角度从更深的层次上进行挖掘。连冕(2005)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关于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本身存在重重的矛盾,不能指明方向。因此只有我们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渊源、概念和内涵理解得比较清楚,才能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到有效的保护。向云驹(2002)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可以上溯至两个起点:一个是1950年日本政府提出的“无形财产保护法”中从“有形文化财”的概念延伸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另一个就是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而刘玉清(2003)在列举了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具体的实例后,认为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包括两个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的形式出现。3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以及功能性研究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比较短,内涵也不是非常清楚,我们对其具有的特征进行深刻的分析,会有助于对这一概念的理解。王宁(2003)从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难易度方面对其特点进行研究,高度的个性化、传承的经验性、浓缩的民族性是他总结出的特点。江泽民同志在中国文联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汲取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这充分肯定了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刘魁立(2005)认为从旅游者的角度出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满足认知世界、认知历史、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2004)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不只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确认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主体的生态义务和责任。4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和措施的研究

200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它的特点就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兼顾保护相关的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了文化部门的行政主管部门地位,以分级保护为原则,实行以行政保护为主、以民事保护为辅的措施。何星亮(2005)从应对全球化浪潮的背景下,提出了保护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包括:加大宣传,使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的意识;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长远的规划,并分步实施;采用法律的手段,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保护的专门机构;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5刘玉清(2003)认为保护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考察现状、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法制建设等诸多环节,但是最关键的是促使非物质文化产业走向产业化,使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成为一种新兴的文化产业,最终走向“以文养文,以文兴文”的良性循环道路。林秋朔(2004)对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了很多的建议: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的认识与支持,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培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才队伍,开发和保护并重,形成营造全社会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推动民间非物质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发展形成文化产业,等等。

(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其重要性的研究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传统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近十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许多有识之士通过各种途径,强烈呼吁采取措施保护民间传统文化。乔晓光(2003)认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不容乐观,虽然遗产比较丰富,但是消失得比较快,因为整个社会(政府和公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不够,缺乏法规措施、缺乏智能资源、缺乏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原生态传承缺乏自觉,民俗流变冲击大。而且政府文化部门缺乏对民族文化资源整体价值的评估,在民俗文化资源上对原生态文化价值认识肤浅,缺乏文化规划。刘魁立(2004)认为“保护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仅涉及民族命运的重要问题,同时是建设全人类文化,使人类文化得以多样性发展的基础。”

(5)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的研究

在21世纪,发展的基础是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也离不开人才的重要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中提出的跨学科概念,这方面的人才是比较少的,如何将人才的缺陷弥补起来,是能否对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好保护的关键。中国高等院校对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展开了研讨,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高校教育中把文化遗产教育引入教学体系之中,培养专业人才,并反馈到社会之中发挥作用。陈孟昕、张昕(2002)认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地方的高等院校应当对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以及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6翁敏华认为大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义不容辞,应该承担起抢救和保护的历史使命,并把这种使命融入教学和科研中,在培养一代精英的同时,完成保护祖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

西北地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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